“愛情轉賬”10萬余元,分手后還能再要回來么?法官:款項性質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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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狗”最怕秀恩愛了!

沉浸在熱戀期的情侶們,

“愛情轉賬”10萬余元,分手后還能再要回來么?法官:款項性質很關鍵!

往往喜歡通過互贈禮物來表達愛意,

金錢往來非常普遍。

But,你們有沒有想過,

一旦情感生變,

給伴侶的巨額轉賬還能再要回來么?

基本案情

多次轉賬達10萬余元,分手后對簿公堂。來自融水縣某鄉(xiāng)鎮(zhèn)的龔先生和鐘女士原是情侶,曾于2018年至2020年期間談戀愛,戀愛期間雙方均未婚。

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6月29日,龔先生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鐘女士轉賬112次,在扣減鐘女士分兩次回轉的900元后,實際轉賬共計77359元;以微信紅包的方式向鐘女士發(fā)紅包354次,每次紅包金額均為200元以內(nèi),共計28066.4元,鐘女士全部予以接收。之后,兩人關系出現(xiàn)裂縫,在雙方結束戀情后,龔先生于2020年8月份與別人結婚,并開始向鐘女士主張返還涉案款,遭鐘女士拒絕,遂訴至融水縣人民法院。

鐘女士表示,在交往期間確實向龔先生提出過借款,借款金額是2萬元,同意按本付息,利息按照龔先生主張的利率和期間計算交付,剩余的轉賬和紅包都屬于贈與,而龔先生則表示,除了2019年2月14日轉賬的520元和5月20日轉賬的520元以外,其他轉賬和紅包均是借款。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款項的性質。首先,龔先生述稱于2019年2月14日和5月20日兩次分別轉賬520元是對鐘女士的贈與,構成自認,故從全部轉賬款中減去這兩筆,剩下轉賬金額即為借款金額,根據(jù)電子轉賬憑證、圖片和錄音資料、統(tǒng)計表等證據(jù)證明,應認定微信轉賬中有76319元是借款。其次,龔先生未能舉證證明涉案紅包款是借款,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認定龔先生所發(fā)微信紅包共計28066.4元是對鐘女士的贈與。

最后,由于雙方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所以龔先生依法可以催告鐘女士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最終法院判決,鐘女士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龔先生償還借款本金76319元及其逾期利息。

真滴sorry,小編要來說大實話了

法院之所以認為

這10萬余元并不能全部認定為借款,

是因為情侶之間轉賬

類似520元、1314元等這類特殊金額

與1000元轉賬的性質是不同的!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jīng)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chǎn)生經(jīng)濟糾紛很難認定。司法實踐中,戀愛期間特殊意義的金額,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達的是贈與,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款關系。情侶之間在交往時,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jīng)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避免日后產(chǎn)生糾紛時“各執(zhí)一詞”。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情侶雙方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jù)。

作者:何思潔

編輯:何思潔

校對:賈貞妮

審核:龍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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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苗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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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9-04 06:09:11

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頭像
2024-01-03 02:01:39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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