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陌陌“約炮”被告強奸,法院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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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粵52刑終243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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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浩杰,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普寧市人,初中文化,住普寧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辯護人賴雪何、劉琦,廣東緯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審理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浩杰犯強奸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粵5281刑初48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浩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4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洪瓊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李浩杰及其辯護人賴雪何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浩杰通過手機軟件“陌陌”與被害人林某1(2001年12月27日出生)聊天認識。同年2月3日,李浩杰與林某1第一次見面后,將林某1帶至普寧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壇村“悅豪租房”,登記住宿于310號房。當天22時許,李浩杰在該房內(nèi),不顧林某1的反對,強行脫去其褲子,按住其雙手,對林某1進行奸淫。案發(fā)后,李浩杰的親屬已賠償林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下同)12000元,林某1及其監(jiān)護人對李浩杰表示諒解,并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李浩杰的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經(jīng)被告人李浩杰確認無誤的作案地點相片。

2.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xiàn)場位于普寧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壇村“悅豪租房”310號房。

3.普寧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證明:經(jīng)檢查,林某1處女膜5點處新鮮裂傷,3點處舊裂傷。

4.揭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學DNA鑒定意見書,證明:林某1所穿內(nèi)褲襠部斑跡的提取物檢見人精斑,檢出的STR分型與李浩杰血液檢出的STR分型相同。

5.“陌陌”聊天記錄。證明:2017年2月3日15時至次日3時,李浩杰與林某1兩人的聊天情況。

6.諒解書、收據(jù)。證明:李浩杰的親屬賠償林某1經(jīng)濟損失12000元,林某1及其監(jiān)護人對李浩杰表示諒解。

7.證人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2月3日18時30分,有1名男子帶著1名女孩到其經(jīng)營的“悅豪租房”前臺登記住宿310房間。當晚22時許,他見該男子離開310房。徐某并辨認出李浩杰就是登記住宿310房的男子。

8.證人熊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2月4日早上,她丈夫徐某叫她到310房叫醒里面的住客,順便打掃衛(wèi)生。她進房后見房間內(nèi)有1名女子,床單上有些血跡,她不清楚發(fā)生什么事。

9.被害人林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下旬,她通過手機軟件“陌陌”在網(wǎng)上認識了1名自稱“帆帆”的男子。2017年2月3日14時許,“帆帆”通過“陌陌”約她到流沙市區(qū)玩,并叫出租車到大壩鎮(zhèn)天橋附近接她。當天18時許,他們一起坐車到流沙文竹南路,“帆帆”在“悅豪租房”旅社登記開了310房讓她休息。之后,“帆帆”說要去醫(yī)院看望其父便離開了,她就一人在房間休息。當晚21時許,“帆帆”回到房間,并帶了一些食物給她吃,之后,“帆帆”叫她躺到床上休息并用手摟她,她被嚇到并叫喊,“帆帆”便用手捂住她的口不讓她叫嚷。接著,“帆帆”要親她并脫其褲子,她將褲子重新穿好。“帆帆”繼續(xù)強行脫去她的褲子并按住她的手,不顧她的反對,對她進行奸淫。后“帆帆”的母親打電話來,“帆帆”接電話后對她說不久會回來,便匆忙離開。她一直在等他回來到其家中說清楚,但都等不到“帆帆”回來。次日11時許,她就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林某1并辨認出李浩杰就是強奸她的“帆帆”。

10.被告人李浩杰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1月28日,“佳佳”通過手機軟件“陌陌”加他為好友,之后兩人在“陌陌”上聯(lián)系。同年2月3日下午,他與“佳佳”通過“陌陌”聊天,并招其一起到流沙市區(qū),“佳佳”同意了,他便到大壩鎮(zhèn)天橋附近接她。當天18時許,他們一起坐車到流沙文竹南路,他在“悅豪租房”旅社登記開了310房讓“佳佳”休息,然后就離開了。當天21時許,他回到房間,并帶了一些食物給“佳佳”吃。之后,他叫“佳佳”到床上休息,并用手摟住她,“佳佳”推開他。他又摟住“佳佳”要親她,“佳佳”不肯讓他親。他要脫去其褲子,“佳佳”叫他不要這樣做,并將褲子重新穿好,他不予理會,并強行脫去其褲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當他穿好褲子時,剛好他母親打電話叫他回家,他便離開了房間。

11.被告人李浩杰、被害人林某1的戶籍證明。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浩杰違背婦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李浩杰的家屬已對被害人作出經(jīng)濟補償,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判處李浩杰有期徒刑三年。

上訴人李浩杰上訴稱:其沒有違背被害人林某1的意志,也沒有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林某1發(fā)生性關系,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其無罪。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李浩杰在案發(fā)前與林某1關系良好,兩人的聊天信息內(nèi)容極其曖昧,林某1對李浩杰約其開房發(fā)生性關系有明確的心理預知。2.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李浩杰在案發(fā)過程中對林某1使用了暴力。3.雙方發(fā)生性關系后,林某1對李浩杰態(tài)度良好并等待李浩杰回來,其行為不符合一般強奸案的事后特征。4.林某1的“半推半就”行為不能認定為“違背婦女的意志”。5.林某1從小缺乏關愛,個人成長經(jīng)歷復雜,生活作風開放,其報案陳述的內(nèi)容并不可信。綜上,認為本案系李浩杰與林某1的情感糾紛,李浩杰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李浩杰無罪。辯護人并提交了對被害人林某1所作的詢問筆錄及相關錄像視頻、李浩杰之父的住院病歷材料等證據(jù)材料。

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原判認定李浩杰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目前的證據(jù)無法認定李浩杰與林某1發(fā)生性關系時違背了林某1的意愿;綜合本案證據(jù)及雙方平時的關系、本案發(fā)生的時間和環(huán)境、案發(fā)后被害人的態(tài)度等具體情況,不能將林某1的告發(fā)作為定案的依據(jù)。綜上,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將本案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浩杰通過手機軟件“陌陌”與林某1聊天認識,后兩人經(jīng)常通過“陌陌”聊天。同年2月3日,李浩杰與林某1第一次見面后,將林某1帶至普寧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壇村“悅豪租房”,并登記住宿于310號房。當天22時許,李浩杰在該房內(nèi)與林某1發(fā)生了性關系,后李浩杰獨自離開該房間。次日,林某1在其監(jiān)護人陳松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fā)后,李浩杰的親屬已補償林某1現(xiàn)金12000元,雙方并達成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相片。證明:現(xiàn)場位于普寧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后壇村“悅豪租房”310號房;公安機關于2017年2月4日14時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時,房間已經(jīng)被清理過,未見明顯異常?,F(xiàn)場相片經(jīng)李浩杰確認無誤。

2.普寧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證明:經(jīng)檢查,林某1的處女膜5點處新鮮裂傷,3點處舊裂傷。

3.揭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學DNA鑒定意見書。證明:林某1所穿內(nèi)褲襠部斑跡的提取物檢見人精斑,檢出的STR分型與李浩杰血液檢出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為3.68×1021。

4.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陌陌”聊天記錄。主要內(nèi)容如下:2017年2月3日15時24分,李浩杰通過“陌陌”聊天軟件問林某1“你要不要去流沙?”,林某1回答“那你來接我,我在大壩這里天橋地下”。當天22時37分至38分,林某1問李浩杰“你回來了嗎”,李浩杰回答“我在醫(yī)院,我在我爸這”、“等下就回去了”。次日凌晨零時39分至56分,林某1問李浩杰“你等下回來,沒有房卡你怎么進來”,李浩杰回答“我到了敲門”,林某1稱“我去洗澡了”、“怎么還沒來”,李浩杰回答“好吧,我很快回去咯”,林某1稱“你快點”、“我手機快沒電了”,后林某1又稱“我在這里一個人,你就走了”、“等下你回來我怕你聯(lián)系不到我”。

5.上訴人李浩杰親屬提交的諒解書、收據(jù)。證明:李浩杰的親屬與林某1及其監(jiān)護人經(jīng)協(xié)商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李浩杰的親屬補償林某112000元,林某1對李浩杰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表示諒解,自愿不再追究李浩杰的責任,并請求司法機關免除對李浩杰的刑事處罰。

6.上訴人李浩杰之父李順舟的住院病歷資料。證明:案發(fā)期間,李浩杰之父李順舟因上消化道出血在康美醫(yī)院治療的情況。

7.證人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2月3日18時30分,有1名男青年到其經(jīng)營的“悅豪租房”前臺登記住宿310房間,該男青年帶著站在門口的1名女孩上去310房,后該男青年先行離開。當天21時30分,該男青年拿著飯盒回到310房。當天22時許,該男青年又離開310房。次日凌晨3時許,該女孩自己退房離開。在該對男女入住期間,他沒有發(fā)現(xiàn)有異常情況。徐某并辨認出李浩杰就是登記住宿310房的男青年。

8.證人熊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2月4日早上,她丈夫徐某叫她到310房叫醒里面的住客,順便打掃衛(wèi)生。她進房后見房間內(nèi)有1名女子,床單上有些血跡,但她不清楚發(fā)生了什么事,后聽說該名女子報案了。

9.被害人林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1)公安機關對林某1所作的詢問筆錄。林陳述:2016年11月下旬,她通過手機軟件“陌陌”在網(wǎng)上認識了1名自稱“帆帆”(即李浩杰)的男子(“陌陌”號為22076843A8959958)。2017年2月3日14時許,“帆帆”通過“陌陌”約她到流沙市區(qū)玩,并叫出租車到大壩鎮(zhèn)天橋附近接她。當天18時許,他們一起坐車到流沙文竹南路,“帆帆”在“悅豪租房”旅社登記開了310房讓她休息。之后,“帆帆”說要去醫(yī)院看望其父便離開了,她就一人在房間休息。當晚21時許,“帆帆”回到房間,并帶了一些食物給她吃。后來,“帆帆”叫她一起到床上睡,她便躺到床上玩手機,“帆帆”則在床的另一邊睡覺。不久,“帆帆”提醒她要蓋被子并用手摟她,她被嚇到并叫嚷,“帆帆”便用手捂住她的口不讓她叫嚷。接著,“帆帆”親吻她脖子并脫她褲子,她將褲子重新穿好?!胺币娝檬肿柚褂悬c生氣,用力脫去她的褲子,她就躲進被子里,“帆帆”脫掉褲子并拉開被子。她拼命掙扎,但“帆帆”并不理會,她就提出自己脫去衣服?!胺庇檬趾蜕眢w按壓住她的雙手,強行將其陰莖插入她的陰道,她繼續(xù)掙扎,她被壓住的手抓傷“帆帆”的手,“帆帆”更生氣地用身體壓在她身上并用陰莖不停地在她的陰道里抽插,她掙扎后身體側(cè)躺著,“帆帆”就用手撫摸她的陰部并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后來,剛好“帆帆”的母親打來電話,“帆帆”接聽電話后很緊張,對她說不久會回來并問她要吃什么宵夜,隨后便匆促地離開。她一直在房間里等“帆帆”回來帶她到“帆帆”家說清楚,直至次日凌晨3時許,但都等不到“帆帆”回來。次日11時許,她就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林某1并辨認出李浩杰就是“帆帆”。

(2)辯護人對林某1所作的詢問筆錄。林陳述:2017年2月3日18時許,“帆帆”帶她去賓館開房并讓她自己先去房間里坐。大約一兩個小時后,“帆帆”帶來餃子給她吃并在床上躺著不走,“帆帆”稱其父親生病了正在住院,她問“帆帆”要不要一起去探望,“帆帆”回答說不用。她坐在床頭給手機充電,“帆帆”就用手將她摟過去,她當時有叫了下,但“帆帆”沒有理會,還用手在她身上亂摸,因為“帆帆”的力氣很大,她就沒有反抗了,兩人便發(fā)生了性關系。期間,“帆帆”沒有毆打或者恐嚇她,她身上也沒有受過傷或留下淤青等痕跡。他們發(fā)生性關系后,“帆帆”對她說要帶她去見其父母,后“帆帆”接了個電話,對她說等會還要回來,便獨自離開房間。后來,她通過“陌陌”聯(lián)系“帆帆”,問其在干什么,“帆帆”說在醫(yī)院照顧其父親,她覺得“帆帆”是在騙她并懷疑其已經(jīng)結(jié)婚了,又多次催促其回來,并在房間里洗澡繼續(xù)等待。直至次日早上,她發(fā)現(xiàn)“帆帆”將她的“陌陌”和手機號碼都“拉黑”(即屏蔽)了,覺得其人品太差,又想到自己的清白被毀了,便想將其送入監(jiān)獄。她回到家后,跟她爺爺和舅父說起整件事情的經(jīng)過,他們兩人聽后都很生氣,她舅父就帶她到派出所報案。

10.上訴人李浩杰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1)李浩杰的第一、二次訊問及辨認筆錄。李供述:2017年1月28日,“佳佳”(即林某1)通過手機軟件“陌陌”加他為好友,之后兩人就在“陌陌”上聯(lián)系。同年2月3日下午,“佳佳”通過“陌陌”發(fā)信息給他,他說準備到流沙市區(qū),問“佳佳”要不要一起去,“佳佳”也同意了,他便約好到大壩鎮(zhèn)天橋附近接她。當天17時許,他通過“滴滴打車”軟件叫了1輛私家車,到大壩鎮(zhèn)天橋附近載“佳佳”上車,然后一起坐車到流沙文竹南路。期間,他接到他母親打來的電話,得知他父親因胃出血在康美醫(yī)院治療。他在“悅豪租房”旅社登記開了310房間讓“佳佳”休息,并對“佳佳”說他要去醫(yī)院看望父親,等會再打飯給“佳佳”吃,隨后他就離開了。當天21時許,他回到310房間,并帶了一些食物給“佳佳”吃,他自己在床上玩手機?!凹鸭选背酝觑埡笞诖策呁媸謾C,他問“佳佳”感覺冷不冷,并叫“佳佳”到床上休息,“佳佳”便睡在床的一邊,他用手將“佳佳”摟在身旁,“佳佳”企圖推開他,他又用手摟住“佳佳”并要親她的嘴,“佳佳”不肯讓他親,他要去脫“佳佳”的褲子,“佳佳”叫他不要這樣做,并將褲子重新穿好。他問“佳佳”說跟他一起不好嗎?“佳佳”說還不了解他,并問了他的一些情況。他再次去脫“佳佳”的褲子,“佳佳”阻止并想把褲子重新穿起來,還跟他說“這樣發(fā)展太快了”,但他沒有理會,繼續(xù)將其褲子脫下來,并用手撫摸“佳佳”的陰部,還用手指插入其陰道,“佳佳”說他的手很臟并叫他停下來,他便拔出手指并脫掉自己的褲子,“佳佳”側(cè)著身體背對著他,他把“佳佳”身體翻正并用自己的身體壓在其身上,“佳佳”雙手放在他肩膀上推開他,他將陰莖插入其陰道,“佳佳”馬上叫他不要并說她很痛,他說他會輕點并繼續(xù)用陰莖在其陰道里抽插,大約抽插了三四分鐘,他就在其陰道里射精了。他站起身拿褲子讓“佳佳”穿上,自己也穿好褲子,此時剛好他母親打電話叫他回家,他便跟“佳佳”說他要回去,等會兒在回來,“佳佳”同意了,并說他既然跟其發(fā)生性關系,以后就不能跟其他人發(fā)生性關系,他也表示同意,隨后他便離開了房間。李浩杰并辨認出林某1就是“佳佳”。

(2)李浩杰的第三次訊問筆錄。李供述:2017年1月28日,“佳佳”通過手機軟件“陌陌”加他,之后兩人就有在“陌陌”上聯(lián)系。同年2月3日21時許,他在“悅豪租房”旅社310房間內(nèi)與“佳佳”發(fā)生性關系,他有將陰莖插入“佳佳”的陰道并在里面射精。當他用手伸過去將“佳佳”摟到身旁時,“佳佳”有將他推開。當他企圖去親吻“佳佳”時,“佳佳”不肯讓他親并推開他。當他去脫“佳佳”的褲子時,“佳佳”叫他不要脫,又將自己的褲子重新穿好。當他用手指插入“佳佳”的陰道時,“佳佳”不肯讓他用手指插進去并抓開他的手。當他將陰莖插入“佳佳”的陰道時,“佳佳”用雙手放在他肩膀上推開他并用指甲抓他肩膀。他與“佳佳”發(fā)生性關系時,并沒有用手去捂住“佳佳”的嘴巴。

(3)李浩杰在一審庭審的供述。李供述:2017年農(nóng)歷過年前后,林某1通過“陌陌”主動認識他,兩人聊天有半個月之久。他是在林某1同意的情況下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并沒有采取暴力手段實施強奸。他沒有用手堵住林某1的嘴巴,也沒有強行脫掉林某1的褲子。他第一次脫林某1的褲子時,林某1說“這樣發(fā)展太快了”;第二次脫林某1的褲子時,林某1沒有再說什么;整個過程中,林某1也沒有呼救。他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曾經(jīng)被公安人員在暗巷子里用木棍恐嚇過,筆錄的內(nèi)容與實際情況有出入。

(4)李浩杰在二審庭審的供述。李供述:他與林某1通過“陌陌”認識,兩人彼此都有好感,是男女朋友關系,平時的聊天內(nèi)容也比較親密。案發(fā)當天,他們到旅社開房是得到林某1同意的。林某1是自愿與他發(fā)生性關系的,林某1只說“這樣發(fā)展太快了”,還詢問了他家里的情況。當時,林某1沒有喝酒或者服用藥物,他沒有毆打或者威脅林某1,也沒有對林某1進行捆綁或者撕扯其衣物。他與林某1在“悅豪租房”旅社310房間內(nèi)呆了有一個多小時,期間林某1都沒有打算離開或者報警。他是因為要去醫(yī)院照顧住院的父親才離開旅社的。后來,林某1打電話叫他回去,還說其與兩個男人在一起,他害怕被勒索就沒有回旅社。他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曾經(jīng)被公安人員持木棍恐嚇過,筆錄的內(nèi)容有些不屬實。

11.上訴人李浩杰、被害人林某1的戶籍證明。

對于上訴人李浩杰的上訴意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上訴人李浩杰沒有明顯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李浩杰在偵查階段共作了3次供述,其供述脫去被害人林某1褲子及用手指、陰莖插入林某1的陰道時,遭到林某1的拒絕及推開,但其供述所反映的林某1反抗程度并不強烈,且一直供稱其沒有威脅或毆打林某1,也沒有用手捂住林某1的嘴巴。在一、二審庭審時,李浩杰供述其沒有強行脫掉林某1的褲子,并稱其在偵查階段曾被公安人員持木棍恐嚇。林某1在案卷中僅有1次陳述,其陳述案發(fā)時嘴巴被李浩杰捂住,雙手也被李浩杰抓住,李浩杰強行將陰莖插入其陰道,其拼命掙扎并抓傷李浩杰的手。在二審庭審時,李浩杰的辯護人提交了1份詢問筆錄,在該份筆錄中林某1陳述案發(fā)時因為李浩杰的力氣很大,她就沒有反抗了,兩人便發(fā)生了性關系。期間,李浩杰沒有毆打或者恐嚇她,她身上也沒有受過傷或留下淤青等痕跡。她是因事后發(fā)現(xiàn)李浩杰將其“陌陌”和手機號碼“拉黑”,覺得李浩杰的人品不好,認為被李浩杰欺騙了,想將李浩杰送入監(jiān)獄,后向親屬訴說被“強奸”的經(jīng)過,并在親屬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梢姡詈平艿墓┦雠c林某1的陳述存在較大差異,林某1的陳述也前后矛盾,且林某1在偵查機關所稱李浩杰被其抓傷的細節(jié)無法從李浩杰的入所體檢報告中得到印證?,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李浩杰在本案中使用毆打、按倒等危害林某1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或者使用威脅、恫嚇等精神強制的手段,使林某1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tài),從而對林某1實施奸淫;也不存在李浩杰在林某1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下乘機實行奸淫的情況。

2.上訴人李浩杰的行為沒有違背被害人林某1的意志。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因此,必須綜合考慮李浩杰、林某1兩人平時關系如何,是在什么環(huán)境和情況下發(fā)生性行為的,事情發(fā)生后林某1的態(tài)度怎樣,林某1是在什么情況下報警的等等事實和情節(jié),全面進行審查和分析,進而判斷李浩杰的行為是否違背林某1的意志。

一是從兩人“陌陌”聊天的記錄分析。李浩杰與林某1的“陌陌”聊天記錄已被偵查機關固定,客觀反映了兩人當時的真實心理。從事發(fā)前聊天記錄來看,兩人認識僅一個多星期,但頻繁通過“陌陌”聊天,聊天語言較為曖昧,多涉及“兩性”話題(李浩杰所發(fā)信息,如:“我想在你的被窩里”、“沒事沒事、有種東西叫套套”、“相約酒店”、“來來來、我房間開好等你”、“想和你在一起的沖動”等等;林某1所發(fā)信息,如:“沒想到你還是個色狼”、“看樣子你經(jīng)常找不同的女生開房啊”、“你這玩笑不得不讓人想入非非啊”、“你不會是愛上我了吧”、“其實我對你感覺也不錯”等等)??梢?,案發(fā)前兩人關系較為親密,兩人對開房發(fā)生性關系均有一定的心理預期;兩人相約見面并到旅社開房都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林某1被強迫的情況。

二是從發(fā)生性關系時兩人的言行分析。林某1在偵查階段雖陳述其不愿意與李浩杰發(fā)生性關系并多次拼命掙扎,但并沒有激烈反抗等行為。且案發(fā)現(xiàn)場是在旅社的三樓房間,空間雖相對封閉,樓下及周邊仍有服務人員和房客在活動,但林某1并沒有及時呼救,也沒有企圖沖出房間向他人求助,旅社的經(jīng)營者徐某也證實沒有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林某1陳述其一直都在玩手機,其手機并沒有被李浩杰奪走,但在案發(fā)過程中其沒有及時打電話報警。李浩杰供述其脫林某1的褲子時,林某1對他說“這樣發(fā)展太快了”,還詢問了他家庭的情況,同時供述他沒有用手捂住林某1的嘴,也沒有捆綁林某1或者撕扯其衣物??梢姡瑑扇嗽诎l(fā)生性關系過程中雙方的言行較為平和,并沒有發(fā)生激烈的語言爭執(zhí)或者肢體沖突;林某1雖有“重新穿上褲子”、“用手推開李浩杰”等舉動,但仍屬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三是從案發(fā)后林某1的行為分析。案發(fā)后,李浩杰離開旅社,林某1繼續(xù)呆在旅社洗澡并等候李浩杰返回,還多次發(fā)信息聯(lián)系催促李浩杰回旅社(內(nèi)容有:“你等下回來,沒有房卡你怎么來”、“等下你回來我怕你聯(lián)系不到我”)。期間,林某1還與另1名男子通過“陌陌”聊天,在聊天中林某1對該男子稱其正與“女性朋友在流沙玩”、“在賓館住一晚”,在聊天內(nèi)容中并沒有流露出任何異常情緒,也沒有出現(xiàn)向他人求助等舉動。此外,“悅豪租房”的經(jīng)營人徐某證實林某1于凌晨3時獨自退房離開旅社,當時也沒有發(fā)現(xiàn)其有異常情況。

綜上,可以認定李浩杰與林某1發(fā)生性關系屬于通常所說的“半推半就”的情形,李浩杰與林某1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并不違背林某1的意志。

本院認為,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上訴人李浩杰與林某1對兩人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不存在李浩杰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林某1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從而實行奸淫的情況,現(xiàn)有證據(jù)也無法認定李浩杰與林某1發(fā)生性關系時違背了林某1的意愿。原審判決認定李浩杰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李浩杰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李浩杰及其辯護人請求二審改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2017)粵5281刑初484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李浩杰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業(yè)華

審判員 林玉珍

代理審判員 姚明旺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員林斯特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法小眾、 今日法律評論

投稿郵箱:dahehanjingwei@163.com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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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20:04:43

有情感誤區(qū)能找情感機構有專業(yè)的老師指導,心情也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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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02:02:49

如果發(fā)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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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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