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光、花光客戶60萬賣 房款中介員工詐騙,賣房人損失誰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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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賣了自己的房子,錢卻沒有拿回來。原來,中介員工擅自拿走客戶60萬賣房款,全部揮霍一空,導致陳先生損失慘重。

這種情況,賣房人的巨額損失誰來承擔?近日,思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索賠案件。

據悉,在賣房人陳先生起訴索賠之前,中介員工程某因犯合同合同詐騙罪,已經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

不過,陳先生因仍有56萬多元賣房款尚未追回,所以又將房產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賭光、花光客戶60萬賣 房款中介員工詐騙,賣房人損失誰賠?

案件回顧

委托中介賣房 60萬賣房款被花光了

這起民事索賠案,因一起詐騙案件而起。原來,此前被害人陳先生委托廈門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出售一套自己的房產,當時程某是該公司的區(qū)域經理。

2016年11月,在程某的撮合下,陳先生與購房人林女士達成了買賣意向。同年11月8日,程某召集買賣雙方在中介公司門店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書,該協議抬頭載明甲方(出售方)為陳先生、乙方(購買方)為林女士。協議約定:甲方陳先生將訟爭房屋出售給乙方林女士,建筑面積52.76平方米,成交價185萬元;協議簽訂之日乙方支付定金25萬元,乙方于2016年11月25日支付82萬元(含定金),甲方同意乙方向銀行申請商業(yè)貸款103萬元作為尾款支付。

簽約后,程某以幫助陳先生償還抵押貸款為由,說服陳先生將指定收取房款的銀行卡交給其保管,拿到了陳先生的銀行卡和密碼。

此后,程某協助陳先生與林女士完成訟爭房屋交易,林女士依約支付購房款,房屋過戶至林女士名下。然而,程某卻利用受托保管指定收款銀行卡的便利,侵吞陳先生的銀行卡中收到的60萬元賣房款,并將這些錢全部花在了賭博和個人消費上。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在深圳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9年,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對程某詐騙賣房款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宣判,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退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萬元發(fā)還被害人陳先生。

此外,法院當時還判決要求被告人程某退賠被害人陳先生經濟損失人民幣59萬多元。該判決生效后,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程某的財產近3萬元。不過,陳先生仍有56萬多元的經濟損失尚未追回。

焦點爭議

賣房人:中介公司應擔責賠償責任

雖然被告人程某被判了刑,但因程某已將詐騙的賣房款揮霍殆盡,無力償還陳先生損失。無奈之下,被害人陳先生只好又提起民事訴訟,將房產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承擔責任,賠償他的損失。

陳先生起訴說,縱觀程某騙取賣方人錢款的過程,中介公司存有嚴重的用人失察、未盡到居間服務義務的責任。首先,陳先生系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訟爭房屋,因對中介公司的信任將訟爭房屋出售事宜全權交付給程某,中介公司應對程某的職務行為負責。其次,訟爭房屋的接洽、交易過程均是發(fā)生在中介公司的門店,中介公司對程某負責出售訟爭房屋及收取款項的事宜顯然是知情的,但中介公司未能及時更正程某的行為。最后,在程某違法事實發(fā)生后,中介公司雖然知情但仍然批準程某的請假申請,進一步擴大了陳先生的損失。

因此,陳先生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委托人出售訟爭房屋的代理方及訟爭房屋的居間方,應當賠償陳先生在此過程中遭受的經濟損失。

中介公司:賣房人有過錯應自擔損失

針對陳先生的起訴索賠,被告中介公司答辯稱,根據陳先生所述,買方所支付的購房款系實際支付至陳先生本人賬戶,而非程某的個人賬戶,陳先生自行將銀行卡密碼告知程某,導致其本人銀行賬戶的款項被程某私自使用。陳先生存在重大過錯,應由陳先生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中介公司還說,公司的任何經辦人員除法定代表人外,均無權收取公司經營款項或者代保管款項。如果公司經辦人員均可代表公司收款,而被認定為客戶已經向公司支付相應款項,那么以后客戶與經辦人員串通詐騙公司錢款的情形將層出不窮。

法院判決

中介有“四錯”應賠賣房人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程某利用其履行職務便利而為的合同詐騙,民事上應定性為對中介公司的“表見代理”。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程某的代理行為對中介公司發(fā)生效力,《房產買賣協議書》中居間合同部分的居間方應認定為中介公司,該協議項下的居間人義務應由中介公司承擔。

本案中介公司的員工管理、合規(guī)風控存在明顯漏洞,未能依約提供安全的居間服務,未能依法保證消費者財產安全,致使陳先生遭受經濟損失。作為專業(yè)房地產中介機構,中介公司不得將因自身員工管理、合規(guī)風控漏洞所致的市場交易風險轉嫁給善意消費者。

法院判決指出,中介公司在這起詐騙案中至少有“四錯”。第一錯,在程某已被發(fā)現賭博習性、表露辭職意愿的情況下,放任其繼續(xù)以公司區(qū)域經理名義從事居間活動,騙取客戶信任;第二錯,簽約時僅程某一人在場,沒有其他員工協同監(jiān)督,使得詐騙有機可乘;第三錯,未主動向客戶推介資金托管或資金監(jiān)管服務選項,其他員工發(fā)現程某保管客戶收款銀行卡并獲取密碼的異常情況卻未向中介公司匯報,客觀上放任了程某實施詐騙行為;第四錯,沒有進行合同審核和檔案管理,沒有及時跟進居間報酬的支付和到賬情況,在多個環(huán)節(jié)錯失發(fā)現員工詐騙并挽回客戶損失的機會。

因此,中介公司應當賠償委托人、消費者陳先生的損失。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程某仍有56萬多元未獲退賠,中介公司應在程某未退賠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法院判決也指出,中介公司賠償陳先生損失后,可向程某主張返還。

律師說法

小心賣房“三大陷阱”

陷阱1

買方獲得產權證后賣方卻拿不到貸款

為何會出現買方獲得產權證,賣房人卻拿不到貸款的情形?

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說,按照正常的二手房產交易流程來說,銀行按揭貸款應發(fā)放給房東,一些投資客可能基于避稅、不增加房貸記錄、以繞開限貸規(guī)定以辦理更多貸款為目的辦理了其他的貸款,貸款不會直接發(fā)放房東,導致房東無法收到購房尾款,而這些購房尾款往往占據了購房款的大部分。

□律師支招:二手房交易中應該明確首付款之后的貸款類型,明確尾款的支付時間與方式,購房者若未按約定辦理后續(xù)的按揭貸款或尾款支付,賣方應及時以買方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陷阱2

小額定金套牢大額房產

在一些房產交易糾紛案件中,有的買房人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使用小額定金,但卻鎖死了簽約房產的交易。

對此,林敏輝分析說,實踐中,不少購房的投資客常常支付幾萬到十幾萬作為定金,此時賣方就不能再自行將房產售予他人,否則賣方將承擔一房二賣的違約責任。投資客通過這種操作方式,既能以少量資金套牢了多處房產,又把自己的違約責任降至了最低。

□律師支招:1、適當增加定金的數額,定金支付的數額越高,買方違約的成本越高;2、約定其他違約金條款,將買方違約金的金額適當提高。

陷阱3

中介方損害賣房者利益

在房產整個交易過程,顯然能夠介入和完全掌握交易信息、交易步驟的往往只是房產中介公司。但是,當中介發(fā)現風險時,為賺取傭金,未必會及時中止交易或者或盡提示義務以降低買賣雙方違約的風險。

□律師支招:不能完全聽信中介口頭承諾,多向相關單位和部門如銀行、房管局等核實。必要時可要求中介公司對其承諾出具書面意見,并要求明確如果出現與其承諾不符的情況時需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如果發(fā)現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買賣雙方或一方利益的,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都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并要求中介承擔相應責任。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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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20:07:34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頭像
2024-05-09 05:05:06

老師,可以咨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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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00:11:22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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