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AI沖入法界,人工智能下的法學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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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當今社會的熱點。從年初“阿法狗”橫掃世界頂級棋手,到近期“阿法元”100比0全勝“阿法狗”,再到近日世界首位機器人公民的誕生,人工智能以迅猛的發(fā)展勢頭不斷沖擊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實際上,早在30多年前英國的著名法學學者Susskind在其著作《明天的律師:預見你的未來》(Tomorrow’s Lawyer: an Introduction to Your Future),認為法律行業(yè)200年之內的變化最大即是人工智能,面對全新的問題與挑戰(zhàn),法律是否能提供妥當的解決方案?下面我們就人工智能領域涉及到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法律AI沖入法界,人工智能下的法學何去何從?

人工智能挑戰(zhàn)法律主體界定

Jonathan C.Jackson 在《Legal Aspects of Computer Art》一文將創(chuàng)造物是“computer art”而不是“computer work”,2015年7月,德國大眾汽車制造廠發(fā)生了一起“機器人殺人”事件:一名21歲的工人正在安裝和調制機器人,后者突然“出手”擊中工人的胸部,并將其碾壓在金屬板上。這起事件引發(fā)了公眾對于人工智能的恐慌和專家學者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完善的思考和爭辯。2016年2月,Google無人駕駛汽車在美國加州山景城測試時,與一輛公交大巴發(fā)生碰擦,所幸無人受傷。美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卻確認,根據美國聯邦法律,用于自動駕駛的人工智能系統(tǒng)可以被視為司機。

2017年7月20日,在高瞻遠矚的國家人工智能戰(zhàn)略《新一代人工智能發(fā)展規(guī)劃》中,國務院向法律行業(yè)提出了設想,呼吁加強人工智能相關法律、倫理和社會問題研究,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guī)、倫理規(guī)范和政策體系,新規(guī)劃提出“人工智能+X”復合專業(yè)培養(yǎng)新模式,法學也將使用這個模式,改革刻不容緩,但是究竟人工智能載體究竟是不是法律主體?如果不是法律主體,那么當人工智能載體觸犯他人利益、造成社會損失時,究竟應該由研發(fā)者、運營者還是使用者承擔責任呢?如果是法律主體,那么又該如何為這些“人工智能”定罪量刑呢?從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人工智能載體不在法律主體的范圍之內。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顯然,當產品造成他人利益損失時,我國法律是規(guī)定由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來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依據這個法條來分配法律責任,人工智能是屬于產品和工具的范疇。然而,人工智能顯然不同于一般的產品,因為它不僅可以像人類一樣思考和決策,它的計算和思維能力甚至遠超人腦。如果在法律上人工智能被定位為獨立的主體,享有權利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那么這將對傳統(tǒng)的法律體系產生巨大的沖擊,比如,對“人工智能”的定罪量刑就需要一個獨立完整的法律體系,而這必將挑戰(zhàn)我國傳統(tǒng)的刑法理論。實際上,早在2016年谷歌推出圍棋機器人Alpha Go之后,關于法律人工智能也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以“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law”展開了一系列討論。為什么一定要推行人工智能加入法律這個行業(yè)中呢?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糾紛是數量巨大并且很多容易出現斷的,眾多的案件均是由很少的基層審理的,基層法院的人數是很有限的,工作量是很大的,這樣的話辦事效率是很難提高的,人工智能的能引入解決糾紛問題,是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并且可以降低人工成本。

人工智能與法學相結合的公司

在國外很多公司已經開始從事這方面的業(yè)務,萊克斯·馬基納公司( Lex Machina)是一家知識產權訴訟研究公司,開發(fā)法律分析數據和軟件。該公司最初是在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和計算機科學系的一個項目,后來在加州門洛帕克創(chuàng)業(yè)。Lex Machina提供了一個產品,聯邦法院、學者和學生可以免費使用,并且可以選擇非盈利組織。它咨詢客戶,如律師事務所或公司總法律顧問,并通過其知識產權分析參考引擎提供風險咨詢服務。

2017 年管轄區(qū)排名按專利案件申請量

LegalZoom 1999年成立,創(chuàng)始人意識到,互聯網是一個完美的工具,可以讓所有美國人,而不僅僅是富人,更廣泛地獲得法律援助。LegalZoom誕生了。2001,推出了10種基于網絡的產品,重點是房地產規(guī)劃、商業(yè)組建和知識產權保護。2010,在服務和聲譽不斷增強的十年之后,再次創(chuàng)新,為人們創(chuàng)建了一個“獨立的律師網絡”,以獲得個性化的法律建議來滿足他們的個人需求。2015,達到360萬個客戶,并在不犧牲質量或專業(yè)精神的前提下,為美國中產階級提供法律援助而贏得了廣泛的認可。2016,在英國,開始作為一家成熟的律師事務所運作。與此同時,美國的監(jiān)管機構邀請幫助尋找更多的方法來增加消費者的準入,給法律實踐帶來的變化將持續(xù)下去。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公司KMStandards,最初以KIIAC LLC的名義運作,自2008年生根以來,KML已經成長、發(fā)展和進步。然而,在整個改革過程中,我們的核心目標始終不變:開發(fā)和提供尖端技術,為律師事務所和公司提供創(chuàng)新工具,使工作更加有效,使利潤更有回報。一旦推出,KIIAC對該行業(yè)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北美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和公司法律顧問名單上的一位“名人”很快就認識到了開創(chuàng)性技術的價值。KIIAC開始改變法律的實施方式。公司就因此改了名字。

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姓名與商標

機器人像人一樣也會有名字,如谷歌的“alPhogo”、IBM的“Watson”機器人,微軟的“小冰”機器人,蘋果公司的“siri”、“HOW”人腦機器人,顯然每個機器人都有屬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機器人還不具備像人一樣的主體資格,它的法律地位更像是一種商品,而機器人的名字更像是商品的商標。因此,涉及機器人名字的法律問題,不是姓名權的問題,而應當劃歸商標法的范疇。商標與人的姓名不同,作為姓名,幾個人可以都叫這個名字,彼此之間并不侵權。如果系商標就具有獨占使用的問題,機器人的名字一旦被注冊為商標,它就具有專有使用權,以“HOW”機器人為例,“HOW”被注冊為商標,那么也就意味著其他企業(yè)便不能再使用這個名字給同類機器人命名,如果有企業(yè)再以這個名字給機器人命名即意味著侵犯“HOW”的商標權。

一個好的品牌可以給企業(yè)帶來源源不斷的價值,機器人名字作為商業(yè)品牌,也就意味著它背后的商業(yè)利益,并且,隨著機器人時代的到來,會有起來越多的機器人需要自己的名字,毫無疑問,類似于嬰兒的起名難問題也終將在機器領域出現。從人工智能品牌戰(zhàn)略的角度,機器人企業(yè)有必要為自己的機器人名字提前做發(fā)品牌儲備。

人工智能的數據保護

在人工智能時代,數據也被稱為未來最有價值的資源,百度、淘寶、京東這些大企業(yè)更是基于自身數據完成顧客畫像和行為預測,這些數據更是企業(yè)構建智慧大腦的“隱私”。當下還有很多數據公司還專門致力于獲取數據,包括網絡采集、數據交易等各種方法,如何保護數據,也越發(fā)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我們當下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數據,面對數據問題,很多企業(yè)會尋求版權法的保護。的確,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按照按照版權法的要求,如果數據要獲得版權的保護,需要數據庫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chuàng)性。然而,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關鍵詞是“大數據”而非數據庫的“獨創(chuàng)性”,恰恰相反,人工智能的算法可以在海量數據,甚至非結構性的數據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并進行計算,簡言之,人工智能越發(fā)過,也就越發(fā)淡化數據庫的獨特性,這樣,數據庫便很難再獲得版權的保護了。

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的權利歸屬

如果將人工智能作為輔助工具,則生成物的權利可歸屬于設計開發(fā)者,或者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或者人工智能自身以及以上幾位權利人共同所有。在判斷生成物的歸屬問題時,可以依據創(chuàng)作主義、契約主義、投資主義。創(chuàng)作主義由誰創(chuàng)作了作品,則權利歸屬于誰;契約主義是指在創(chuàng)作之前先約定好權利的歸屬,而后依據契約來判斷權利的歸屬;投資主義是指創(chuàng)作的過程是由誰投資的,則權利歸屬于投資人。如果將人工智能作為“虛擬人”,我們可以把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看成是民法學意義上的“孳息”。關于孳息的分類,目前還不太適合將生成物明確為法定孳息或者是自然孳息。如此一來,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應當歸屬于其所有人。如果將人工智能作為“獨立的主體”,則其生成物應當被看成為公共物品。然而,從投資主義的角度來看,生成物進入公共領域,勢必會與投資者的出發(fā)點相悖;并且,生成物一旦被成就,從法律意義上來講,也應當屬于“獨立的個體”。綜上,關于生成物的權利歸屬問題,目前還存在較大的研究空間,相關的法律制度也應該盡快制定與完善。

人工智能與人的倫理挑戰(zhàn)

人與人工智能的關系包括:人工智能的研發(fā)邊界、人工智能的行為邊界、人工智能的道德邊界(性愛、婚姻、生育、情感、家庭關系)等等。在這個新興的三元結構社會的新問題:人與機器人的相處之道成為熱議話題,在當今社會,人與人的相處方式有著一定的基礎,比如我們都同屬于人類,我們有共同的語言,基本相同的特性,遵守著規(guī)定,但是機器人的出現,打破了這種所謂的平衡,語言、思維、規(guī)則都不一樣。在人類社會中,我們基本上都存在7類感情,好、惡、樂、哀、懼、怒、驚,那么,人工智能的研發(fā)邊界如何界定?有些專家認為認為在超人工智能階段,人工智能也可能會產生情感,這個我們不予否定。

但是,即使到了這個時候,它的情感與人類的情感相比,肯定也沒有人類的情感豐富。有人就提出了人工智能的研發(fā)邊界在什么地方呢?又比如有人提出人類可以和人工智能機器人結合繁衍后代,因為人造子宮技術也已經成熟。但是這對人類社會產生很多挑戰(zhàn),比如如何界定他們的孩子在法律地位和三者之間的身份關系?還有一個就是道德邊界。社會秩序需要靠“法”和“德”維系,人類社會只靠法律是無法解決現實問題的。大家都明白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系,但是人工智能的道德邊界在哪里?比如,它會像人類一樣贍養(yǎng)父母嗎?在人工智能主導的世界里,人類之間的身份關系還是否存在?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需要處理好,這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的過程中對這類問題進行專門規(guī)定,這樣的話就可以控制它的邊界,我們要把握好技術的度,讓人工智能更好地造福人類,不要變成一種潛在的威脅,形成一定的共識道德,保持人性的特性空間,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咨詢機構,保證人的心理可以保證溝通。

人工智能下的法律發(fā)展趨勢

國際上典型的律所Dentons是典型的法律科技的代表,它2015年率先提出法律科技創(chuàng)新加速器項目,現在已經推出了數十個項目,其中包括風靡全球的機器人律師ROSS,隨后越來越多的國際律所開始應用這個法律科技,逐步走進整個法律行業(yè)。

在人工智能下的法律的發(fā)展趨勢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 法律文件自動化。法律文件的審閱將逐步轉變?yōu)樽詣踊喿x,在調查查證、合同分析、合規(guī)檢查等方面,對法律文件進行系統(tǒng)準確的分析,極大提高了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例如很多涉及并購等大型的勞務糾紛案件,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有效的減少不必要的簡單重復的搜集和整理工作,節(jié)省更多的人力。除此之外,法律文件的生成也將自動化,伴隨著硬件設施的提高,在不久的將來,起訴書、判決書等高級的法律文件也會有人工智能的輔助。

第二、 法律服務商業(yè)化。隨著電子計算機的發(fā)展,很多線上的法律咨詢不斷興起,他們可以以更低的價格為用戶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務,將法律逐步標準化和商業(yè)化,當人工智能再加入之后,更加大了商業(yè)化的趨勢,法律機器人都將對法律服務產生更深遠的影響,使得人人都可以獲得更多的法律服務。

第三、 法律援助可得化。成本高昂的法律訴訟一直是人們不愿意使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重要原因,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fā)展,很多在線解決爭議的機制開始出現,在E Bay上就有很多用戶選擇用Square Trade的ODR來解決買賣糾紛,很多案件不需要經過很復雜的過程,縮短了解決問題的時間,人工智能的推動,將會解決法律援助的問題,使得可得性大大提高。

第四、 法律行業(yè)透明化。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高速發(fā)展,使得對律師行業(yè)、法院的辦案更加透明化,對于律師的評價使得人們在選擇律師時,有一個可靠的參考,不合格的律師將被市場淘汰。

第五、 法律裁判算法化。人工智能的出現,可以囑咐法官直接作出法律裁判,幫助法官的裁判更加準確化,幫助法官更有效地縮短裁判時間。

第六、 人工智能法律職業(yè)化。在中國的傳統(tǒng)的法學教育體系中,僅僅在大學四年學習法律的知識,這樣的人才很難適應人工智能下的新型法律,今后法律的人才需要與人工智能的技術相結合,出現這類的人才,這個行業(yè)將逐步的職業(yè)化,我國的法律教育也將向這個方向傾斜,很多的國外大學很早就已經推出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美國名校哈佛、耶魯、法國喬治城大學、墨爾本大學等都推出了相關法律科技的課程。我們國家的大學2018年1月也推出系列課程,北京大學法律人工智能實驗室、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日前成立。該實驗室和研究中心將致力于為法律與人工智能行業(yè)發(fā)展提供智力支持,完善大數據時代立法,并培養(yǎng)高端復合型法治人才。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張守文擔任法律人工智能實驗室和研究中心的主任,他表示關注法律和科技的緊密結合是北大法學院一直以來的傳統(tǒng),不僅要關注人工智能自身的變化,還要關注由于這樣的變化給法學的教育、研究帶來的影響,這兩個機構成立的意義就是希望促進理論跟實踐的結合。

總之,由于創(chuàng)新技術的發(fā)展,新事物產生的時間大大縮短,由新事物而引發(fā)的新案例將越來越多。被譽為“愛迪生接班人”的美國著名發(fā)明家雷·庫茲韋爾在《機器之心》一書中詼諧地講到,機器人將會寫詩、譜曲和繪畫等方面展開淋漓盡致,人類將不再是地球上最智慧的物種。然而,我國目前還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獨立的人工智能與法律的理論體系。當然,人工智能與法律問題極為復雜,它是法學、哲學、倫理學、社會學等諸學科共同面臨的時代課題,擁有廣闊的探索空間。

參考文獻:

【1】 劉燕.情感機器人哲學倫理學維度[j]內蒙古農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2):258-260

【2】 召腸柏.賀仲熊.人工智能在法學中的應用[c].2003年中國智能自動化會議論文集(下冊).2003

【3】 Sawyer RJ Robot ethics.[j]Science,2007,318(5853):1037-1037

【4】 Models of Legal Decision making Report R-2717-[c](1981)

【5】 王文亮.王連合.將法律作為修辭事業(yè)下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的可版權性考察[A]科技與法律(2017)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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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4:04:08

我對比過很多家,你們家的服務真的很不錯,很慶幸選擇你們幫忙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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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16:12:46

老師,可以咨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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