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怎么辦?什么樣的放貸行為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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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平安博州、博州檢察

故事背景

小林今年在朋友圈看到這樣一條信息:回看八年,銀行理財利率從6%降到3%,定期存款利率從3%降到1.75%,余額寶利率從7%降到1.64%。

小林:這些都不理想,我手頭有些閑錢,想掙點利息,借款利率多少合法又保險呢?

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怎么辦?什么樣的放貸行為會觸犯刑法

檢察官:如果在以前借款年利率24%以下都是法律保護的,也就是民間所說的2分息;利率在24%-36%之間,法律雖不保護,但尊重借貸雙方當事人的自愿。

不過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fā)布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guī)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級三區(qū)”的規(guī)定。

小林:這個聽起來有點繞,到底保護多少年利率?

檢察官:利率超過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不保護,以2020年7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我從官網查閱了從去年8月以來每月發(fā)布的LPR,發(fā)現從今年4月20日以來,這5個月的利率都是3.85%,至于以后會是多少應該是不確定的。(想進一步了解貸款市場報價率,請點擊這個鏈接)

小林:哦那就是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呀,為什么要出臺新規(guī)定呢?

檢察官:出臺新規(guī)定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還有就是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guī)范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

小林:那設定保護上限是個技術活喲。

檢察官:對。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而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也就是說看著利率高,但實際上可能本都回不來。

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你可能就不想把錢借出去了,可能導致借貸困難,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系,還可能從地上轉下地下,造成隱形風險。

小林:我有些朋友把錢以高息放出去,這樣對不對?

檢察官:我國《民法典》第680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高利放貸,息收回來了,本收不回來,得不償失。還有的人高利放貸,為追討債務,采取毆打、辱罵、跟隨、滋擾、糾纏等暴力和軟暴力手段,最終觸犯刑法,有的構成尋釁滋事罪、有的構成非法拘禁罪,錢沒拿回來多少,人還進去了。

小林:我隱約聽朋友說過放貸可能會犯罪?怎么會這樣呢?

檢察官: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貸誘發(fā)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非法放貸行為入刑。

小林:那什么樣的放貸行為會觸犯刑法呀。

檢察官:不要緊張,正規(guī)合法借錢出去,法律會保護借款人的權益。但如果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監(jiān)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fā)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所謂經常性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小林:這些聽起來太理論,什么叫情節(jié)嚴重呀?

檢察官: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有上述之一情節(jié)的,就屬于情節(jié)嚴重?!缎谭ā芬?guī)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可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小林:那我放心了,我還沒有那么多錢呀。實踐中我聽說有預先收取方式收“砍頭息”的,有以介紹費、咨詢費等名義收取費用,這就不算利率了吧。

檢察官:根據規(guī)定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所以不要想這么鉆空子了。

小林:我感覺以前有這樣放貸的人,是不是要把他們抓起來判刑呀?

檢察官:這個是新規(guī)定,從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于施行前發(fā)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不做為犯罪處理,但是如果在放貸之后為追債,有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之類的行為的,按照刑法定罪量刑。

小林:我明白了,今天和檢察官聊了民法方面民間借貸的新規(guī)定,還學習了刑法知識,很有收獲,其實就是借款借給靠譜的人,利率上不要貪,貪多嚼不爛,現在法律保護的借貸利率上限比以前大幅下降了。如果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也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討要,確實收不回來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還有就是不能非法放貸,那樣可能會觸犯刑法。

檢察官:小林總結的很全面,就是這個道理。如果需要進一步全面了解的話,請查閱以下法律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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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20:07:32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頭像
2024-07-13 13:07:31

如果發(fā)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4-06-20 01:06:41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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