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周凌如
貴州的趙女士和丈夫胡先生離婚后,拿出一份胡先生在婚前簽署的《忠誠協(xié)議》,起訴胡先生返還財產。趙女士認為,胡先生曾承諾只要背叛她,就凈身出戶。
到底這份婚前的《忠誠協(xié)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貴州六盤水中院的一份二審判決書給出了答案。法院認為,婚前的《忠誠協(xié)議》屬于道德領域范疇,靠自覺。
趙女士和胡先生都是再婚,二人在登記結婚前,胡先生曾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向趙女士出具一份婚前協(xié)議,內容為:" 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趙某或背叛趙某。我所有財產都歸她所有。我有一輛車和房子都歸趙某所有。如果我胡某犯上哪一條,我都凈身出戶。"
趙女士和胡先生婚后沒有生育子女。2018 年 4 月 18 日,趙女士向一審法院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胡先生離婚,一審法院駁回起訴后,趙女士又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民事判決書,準許趙女士與胡先生離婚。
此后,趙女士以盤州市人民法院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且胡先生向她出具一份協(xié)議為由,向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盤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雙方在婚前協(xié)議中約定,如果胡先生不要趙女士和背叛趙女士,則胡先生的財產都歸趙女士所有。該協(xié)議應是雙方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所作的 " 忠誠協(xié)議 ",該忠誠協(xié)議對維護婚姻關系穩(wěn)定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夫妻之間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雙方之間訂立的忠誠協(xié)議應當本著誠信自覺自愿履行,不應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間在結婚前后簽訂此類協(xié)議,但是不應由法律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系及婚后所取得財產的分配等進行約定,但是不允許通過協(xié)議來設定人身關系。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忠誠協(xié)議的內容,應屬道德情感領域的范疇,不宜由法律干預調整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該協(xié)議的履行應是胡先生本著誠信原則自愿自覺履行。趙女士依照該協(xié)議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案涉房屋及車輛歸她所有,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一審駁回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趙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她認為夫妻簽訂 " 忠誠協(xié)議 " 追究過錯方責任,是公民自我救濟的一種方式,應當予以支持。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ZAKER石家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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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