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流產(chǎn)致殘,男友翻臉不認人,他該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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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宮外孕流產(chǎn),意外發(fā)生人身傷殘,并導致終身不孕的后果。見此情形,同居男友劈腿閃人。雙方?jīng)]有權利義務關系,各自也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那么,女方遭受的意外損害,將如何得到公平解決?

宮外孕人工流產(chǎn)

28歲的汪倩,有過三年婚史。與前夫育有一子。離婚后,兒子歸男方撫養(yǎng)。離婚后,好友李琳常抽時間安慰她,還費心幫她介紹男友。

不久,李琳還真的給汪倩介紹了一個男友。對方叫周偉,是某影城的電影放映員。汪倩覺得對方挺可靠,兩人便決定慢慢相處。相處了兩個多月,周偉與汪倩確立戀愛關系,并面見雙方父母,之后便同居了。

同居期間流產(chǎn)致殘,男友翻臉不認人,他該擔責嗎?

周偉的父母早已為兒子備下了婚房,在J市中心地帶,汪倩經(jīng)常從S縣開車到該處居住,因為周偉的住所是封閉式小區(qū),為方便出入,2017年3月20日,汪倩以周偉的名義與物業(yè)公司簽訂《車用藍牙卡使用協(xié)議》。次月上旬,汪倩偶感身體不適,懷疑自己患了婦科病,遂前往J市婦幼保健院檢查,檢驗報告提示為子宮附件未見明顯異常。

2017年8月29日,汪倩未見月事,周偉陪同她到醫(yī)院檢查,診斷為左側輸卵管妊娠(宮外孕)、盆腔粘連,醫(yī)囑進行人工流產(chǎn)手術。周偉于當日接受汪倩的委托,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并注明周偉系汪倩的“老公”。隨后,周偉在《治療方案知情同意書》患者近親屬處簽名,在與患者的關系處注明“老公”“丈夫”,汪倩作為患者同時在《治療方案知情同意書》《護理安全告知書》上簽名。

2017年9月3日,醫(yī)院對汪倩進行人工流產(chǎn)手術。當日上午,周偉再次在《治療方案知情同意書》上簽名,在與患者的關系處注明“丈夫”。同時以汪倩近親屬名義分別在《手術知情同意書》《治療方案知情同意書》《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名,與患者的關系均注明為“丈夫”,并在其中備注“了解風險,要求手術”“同意檢查”“同意輸血”等內容。

之后,醫(yī)院對汪倩進行腹腔鏡下左側輸卵管切除術和盆腔粘連松解術,汪倩共住院治療10天,發(fā)生醫(yī)療費11359.97元,其中個人自付6333.97元,汪倩支付1000元,周偉拿出當月工資支付了5333.97元。

女友不育還傷殘

為了解決兩地分居的問題,2018年3月,汪倩辭去了S縣購物中心的工作,跳槽到J市區(qū)的家具銷售中心做促銷員,兩人住在一起。兩人也將將婚禮定在2018年國慶,并預定了婚宴酒店。

2018年6月28日,汪倩月事又遲遲未來,她用驗孕棒進行自測,顯示可能是懷孕了。周偉得知消息非常開心。他表示,去醫(yī)院檢查證實后立即去領結婚證。次日,周偉陪汪倩到醫(yī)院檢測,醫(yī)生卻告知他們,汪倩腹中的胎兒已停止發(fā)育,成為死胎,如果不及時取出,母體恐有性命之憂,建議汪倩立即住院治療終止妊娠。聞聽此言,周偉當即變了臉色,怒氣沖沖地問汪倩:“之前是宮外孕,現(xiàn)在又胎死腹中,你是不是有病瞞著我?”

汪倩剛剛換了新工作,經(jīng)濟上正處于斷檔期,她邊哭邊讓周偉拿錢給她住院治療,但周偉卻金蟬脫殼,謊稱回去拿錢,遲遲不見他回到醫(yī)院。汪倩坐在門診大廳等候到下午,連續(xù)打電話、發(fā)微信給周偉,對方音訊全無。到了下午3點多鐘,她只得打電話向李琳求援。汪倩施行了人工流產(chǎn)手術。汪倩透支銀行信用卡付了醫(yī)療費。從這天起,周偉不再提領結婚證的事。

經(jīng)歷兩次人工流產(chǎn)后,汪倩的腹部不時隱隱作痛。兩人關系緊張,汪倩時常情緒低落。周偉對汪倩愛理不睬,常常徹夜不歸。

2018年10月25日早晨,汪倩腹部再次出現(xiàn)劇烈疼痛,讓周偉開車送她到醫(yī)院。汪倩心知周偉不會付錢,自付了門診治療費。經(jīng)過門診專家診斷,認為是宮外孕人工流產(chǎn)后遺癥所致。專家醫(yī)生還當場告知,汪倩以后的自然生育能力極低。周偉在旁詢問道:“有沒有治愈的可能呢?”醫(yī)生說:“解決辦法還是有的,比如試管培育胚胎。”

二人回到住處后,周偉向汪倩提出了分手。汪倩哭著不愿意分手,但周偉說,自己不能接受她不能生孩子。汪倩將此情況告知了李琳,李琳和男友鄭景找到周偉想勸勸他,但是對方心意已決。幾經(jīng)挽回無果,汪倩徹底心灰意冷,選擇放棄。

10月16日,她搬離周偉的住所。李琳為汪倩打抱不平,向周偉提出要給一筆補償費。周偉聲稱,兩人同居是你情我愿的事。汪倩因流產(chǎn)手術落下了后遺癥,可以找醫(yī)院主張權利,不關他的事。

2018年12月29日,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意見書,汪倩因2017年8月左側輸卵管切除術后構成9級傷殘,并評定誤工期9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為此,汪倩多次向施行手術的醫(yī)院主張損害賠償權利。雙方交涉過程中,醫(yī)院出具了周偉和汪倩簽字的《手術知情同意書》等多份材料,證明在手術前已經(jīng)進行了風險告知。

2019年2月,汪倩申請醫(yī)療事故責任認定也有了結論,醫(yī)方對汪倩施行的人工流產(chǎn)手術符合診療規(guī)范,不構成醫(yī)療事故。

意外損害各承擔一半

2019年4月13日,汪倩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要求周偉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等人身損害賠償款共16萬元。法院立案受理的當天,汪倩又申請了訴訟財產(chǎn)保全。4月22日,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查封了周偉名下的房屋。

為緩和雙方的矛盾,法院召集汪倩和周偉進行了兩輪調解,但雙方各不相讓。5月19日,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汪倩在宣讀起訴狀時,對其主張的賠償金增加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14000元,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周偉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等人身損害賠償款共17.4萬元。

原告汪倩起訴稱,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因雙方發(fā)生性關系致原告懷孕,因系宮外孕而施行了流產(chǎn)手術,構成9級傷殘,使原告基本喪失自然生育能力。被告作為男性因此與原告分手,給原告造成健康和精神的雙重損害后果。根據(jù)公平原則,原告的損害后果理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周偉辯稱,兩人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原告汪倩曾生育過孩子,但她隱瞞了該情況。同居的行為,系雙方自愿。而宮外孕是一種女性正常生育風險,并不是故意造成的人身傷害。原告住院費用均系被告承擔,發(fā)票由原告保存,被告有轉賬記錄。原被告未領取結婚證,被告無義務支付原告的醫(yī)療費用。原告手術時醫(yī)院要求親屬簽字,因情況緊急,在原告沒有其他親屬在場的情況下,為不耽誤原告進行人工流產(chǎn)手術,被告在醫(yī)護人員的提示下,方才簽字。簽字的文書也是格式條款,親屬關系欄系印制好的固定項目,并不能證明被告的簽字就應該承擔責任。

周偉的辯解話音剛落,汪倩哭訴道:“他說的不是事實,我結過婚和生過孩子的事,都告訴了他?!?/p>

汪倩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jù),雙方進行質證,對原告汪倩提交的住院收費票據(jù)、住院費醫(yī)保報銷單、門診收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被告周偉均認可其真實性。庭審期間,法院還查明,周偉于2017年上半年為汪倩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用3564元,2017年9月,為汪倩支付宮外孕手術費用5333.97元。另查明,汪倩與周偉同居前曾生育一子,其自2015年參加城鎮(zhèn)職工社會養(yǎng)老保險。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汪倩提交的住院病歷、體檢資料、生活照片、車用藍牙卡使用協(xié)議、居住房屋等證據(jù)材料,形成較完整的證據(jù)鏈,結合其與被告周偉在庭審中的陳述,足以認定原被告曾經(jīng)戀愛、同居并擬結婚的事實,且能夠反映出汪倩的異位妊娠發(fā)生在雙方同居期間,故汪倩的損害與周偉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同時,汪倩、周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由戀愛并希冀達到結婚的目的,因而發(fā)生親密關系造成損害,確屬雙方不愿面對的意外,且對于該損害雙方均未能舉證證實對方存在過錯,故彼此對發(fā)生的損害事實均不具有過錯。根據(jù)公平原則及實際情況,汪倩的損害可由其與周偉均等分擔民事責任,法院酌定周偉補償汪倩經(jīng)濟損失50%。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決,被告周偉支付原告汪倩補償款6.9萬元。

同居關系的女方需注重保護自己的權利

非婚同居行為,男女雙方所承擔的更多是道義上的責任。但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在非婚同居關系中,女方需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權利。

首先,女方有要求避孕及流產(chǎn)的權利?;橐龇ūWo夫妻生育權,婦女有生育與不生育的自由。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男方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而在同居關系中,女方的生育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體現(xiàn)在兩方面:女性有決定不生育的權利,在不愿生育的前提下女性有權利通過各種合理的避孕措施來保障自己不生育的決定,并可以要求同居的男性配合相關的避孕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另外,女性在同居關系中因為自愿或者意外懷孕,女性有權決定生育還是流產(chǎn),對于女性決定生育的,男方不得強加干涉。

其次,女方自愿同居而流產(chǎn),男方不構成侵權。流產(chǎn)傷害后果主要針對女方,女方懷孕并流產(chǎn)的,雙方都不存在過錯和侵權責任。但是,男女應當預見到行為后果并承擔相應責任。

再次,女方“被迫”懷孕流產(chǎn),女方可以提出侵權賠償。如果同居過程中,男方故意違背女方意愿,致女方懷孕流產(chǎn)的,此時男方就應對女方在生育權、身體健康權等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比如,女方不愿結婚、不愿生育的情況下,男方在避孕措施上動手腳,導致女方懷孕,或因“家暴”等方式造成女方流產(chǎn)的,應認定男方侵權故意。

最后,同居行為不宜提倡,應重視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權利。女性切勿因法律認知不足與自我保護不夠,給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來源:方圓微信公眾號 作者:復林)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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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8:08:16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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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5:05:20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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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6:11:54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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